高血压是一种以体循环动脉收缩压和(或)舒张压升高为特征的临床综合征,是目前临床最常见、最重要的心血管疾病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饮食结构的改变,高血压已从我国1959年对高血压普查时患病率5.1%上升到了目前11.68%(这还是个较为保守的数字)。尤其是高血压继发的心 脑 肾等靶器官损害合并症更是严重影响高血压患者的寿命和生活质量,该病已成为当今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重要的公共卫生题。做好高血压相关知识的普及是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发病的主要手段和行之有效方法。
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及血压的准确测量:
高血压的诊断标准目前仍采用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和高血压联盟(WHO/ISH)建议的血压判断标准:①正常成人血压:动脉收缩压(SBP)≥17.3 kpa(130 mmHg),动脉舒张压(DBP)≤11.3 kPa(85 mmHg);②正常成人高血压值:动脉收缩压(SBP)17.3-18.5 kPa(130-139mmHg),动脉舒张压(DBP)11.3 ~ 11.9 kPa(85 ~ 89 mmHg);③成人高血压:动脉收缩压(SBP)≥18.6 kPa(140 mmHg),动脉舒张压(DBP)≥12 kPa(90 mmHg)。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正常血压与高血压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值界限,血压对人体健康也是一个连续的阶梯式影响,尤其近年在流行病学调查时发现:血压值在16.9/ 10.7kpa(130/80mmHg)以上时 患者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的发生率随血压增高而显著增加 故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提出取消临界高血压的概念 而将高血压的标准定为 18.6/12 kPa (140/90 mmHg)便于对轻型高血压患者的管理和控制
高血压可分为三期。第一期:血压达到了确诊高血压的水平但临床没有任何心、脑、肾脏损伤的征象。第二期:血压达确诊高血压的水平并有下列中的一项者:①体检、X线、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示左心室扩大;②眼底检查见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狭窄;③蛋白尿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增高。第三期: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水平并有下列中的一项者:①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②心力衰竭;③肾功能衰竭;④眼底检查见眼底出血或渗血,伴有或不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⑤心绞痛、心肌梗塞、脑血栓形成。
由于影响血压的因素很多 一次测量血压升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并不一定能反映患者的真实血压水平 因此确定高血压的存在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 血压测量的准确性不仅决定于测量方法是否正确 还要求尽量避免一些生理因素(如活动 寒冷 精神紧张或饮茶咖啡等)的影响 因此测量血压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①测量前应先安静休息片刻;②坐位或平卧位测量均可 但被检手臂应放于与右心房同一水平 坐位者最好有靠背 手臂要有支撑;③气袖展平后缚于上臂 气袖下缘要距肘窝 2至3cm;④听诊器胸件要放于肱动脉上 不要接触气袖(过度肥胖者可将气袖置于前臂,气袖中心距尺骨鹰嘴 13 cm处,在肱动脉上触诊或听诊测压);⑤放气速度以2mm/s为宜,不可过快;⑤一般以右上肢为准 连测2至3次 取其最低值。
2 因偶测血压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故为了能够反映患者真实的血压水平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①分别测量2至3次非同日血压 均超过正常才可确定高血压的存在;②由于血压的自然波动较大(正常人或高血压者常有两个高峰 即上午8至10点和下午4至6点 0点时血压最低,因此比较前后两次血压高度时应注意测量血压的时间尽量相对固定 动态血压测定较偶测血压对诊断更有意义;③原已确定高血压(尤其原发性高血压)的患者 不管服药与否 偶测血压不高不能否定高血压的存在;④虽然“诊所血压”或“白大衣现象”主要与精神紧张有关 但有研究报道 单纯“诊所血压”升高者将来发展为高血压病的机会比正常人要高5至8倍 因此对这类患者加强管理和监测很有必要
高血压有哪些表现?
按起病缓急和病程进展可分为缓进型和急进型两种。缓进型高血压临床多见,早期多无明显的症状,只有在体检或者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劳累后偶感头晕头痛、眼花、耳鸣、失眠、乏力、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这可能是高级精神功能失调所致,只是暂时的血压升高。继续加重会出现剧烈头痛、视物障碍、恶心呕吐(呈喷射样)、肢体抽搐、神智昏迷、一过性失语偏瘫,心衰等。继续发展可能会导致肾小动脉硬化,肾功能减退,出现夜尿多,尿中含有蛋白、管型及红细胞。尿浓缩功能低下酚红排泄及尿素廓清障碍,出现氮质血症及尿毒症。急进型高血压临床又称恶性高血压,约占高血压病的1%,可由缓进型高血压突然转变而来。可发生于任何年龄段,尤以30至40岁为最多见且血压有明显的升高,舒张压多在17.3kPa(130mmHg)以上,有乏力、口渴、多尿等症状。同时视力会迅速减退,查眼底可见视网膜出血或渗血,双侧视神经乳头水肿。肾脏方面可迅速出现蛋白尿、血尿及肾功能不全等表现。如合并有严重的心力衰竭、高血压脑病会使病情进展迅速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