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香产品按照农药管理
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解释说:“目前在我国,蚊香产品是作为农药来管理的。”
2004年出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中规定:“对蚊香产品的管理,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和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部门生产许可管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办理生产批准文件。”根据《农药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农药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毒性及标识等。因此,在蚊香产品上出现“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内容是符合规定的。
据介绍,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我国农药毒性分为五级: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国家规定蚊香产品的毒性最高达到低毒级,目前我国多数蚊香产品达到微毒级,“低毒”的驱蚊产品比“微毒”的毒性稍大一些。